從保護一粒種子到激發種業創新動力
一粒種子雖小,但培育一個新品種通常需要花費數年甚至數十年時間,凝結著科研育種者巨大的心血付出和育種單位長期的科研投入。侵權者直接將他人獲得品種權的種子套用自己的品種名稱進行銷售,不僅侵害品種權人的權利和品牌聲譽,而且還擾亂種子生產經營秩序,甚至影響糧食收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上訴案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了權利人要求賠償300萬元的訴訟請求,積極發揮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用,有效維護了品種權人權利和種子生產經營秩序。
【案情回顧】
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是“丹玉405號”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該公司以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青島某農技公司未經其許可,生產、銷售“丹玉405號”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為由提起訴訟。
一審中,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明確主張賠償基數為150萬元,適用一倍的懲罰性賠償,共主張二被告需連帶賠償300萬元,并提交了相應證據說明賠償基數的計算方式。一審法院認定,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和青島某農技公司侵害了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的“丹玉405號”玉米種子植物新品種權,但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侵權獲利及許可使用費,未明確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計算方式及依據,無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酌定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賠償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青島某農技公司賠償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萬元。
最高法二審認為,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自認2019年非法使用2000斤“丹玉405號”原種;2019年繁育400畝,除200畝被行政機關處理外,收獲“丹玉405號”玉米種子90噸,據此可以推算出400畝共計能夠收獲約180噸“丹玉405號”玉米種子;參考“丹玉405號”玉米種子銷售毛利為8.28元/公斤計算,就已基本滿足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主張的150萬元的賠償基數。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的侵權行為時間長、地域廣、規模大,多次實施套牌侵權、重復侵權,侵權行為屢禁不止,情節嚴重。在能夠認定凌海某種業科技公司具有侵權故意且侵權情節嚴重、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已提交涉及賠償數額相關證據且具備裁量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條件的情況下,不應再以無法確定賠償基數為由不予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不宜對權利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的舉證責任苛責過高,否則,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有力打擊侵權者。最高法二審按照150萬元的賠償基數及權利人請求的一倍的懲罰性賠償計算,全額支持了遼寧某種業科技公司300萬元賠償總額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為國基,谷為民命。”在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審判長羅霞看來,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以保護種業知識產權來守護國家糧食安全命脈,是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的重大職責使命之一。為切實保護和激發種業創新動力,本案在權利人提出適用懲罰性賠償、明確基數以及倍數并提交有關涉及賠償數額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法官采取酌定賠償的裁判思維確定賠償基數,以嚴格公正司法樹立鮮明導向,讓侵權者付出更重代價,是人民法院敢用、善用懲罰性賠償的重要體現。
【專家點評】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理事會主席崔野韓認為,種子是農業的“芯片”,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事關國家糧食安全,事關農業科技自立自強。近年來,人民法院落實落細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侵權損害判賠力度明顯加大。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需要綜合考慮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根據計算基數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但是對于賠償基數的計算精度不宜作過于嚴苛的要求,可以根據現有證據和案情裁量確定合理的賠償基數。也就是說,如果權利人主張的賠償基數確有證據支持或者其計算得出的數額具有說服力,可以根據案情酌定公平合理的賠償基數。
“本案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態度,為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提供了實踐樣本,具有積極指引作用,有利于全面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解決知識產權維權難、賠償低的問題。此外,該案判決彰顯了我國對于種業知識產權強保護的決心,相信這將會有效遏制惡意侵權行為,促進種業市場良性發展,助力種業振興。”崔野韓說。
本報記者張晨整理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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